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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家具依据其功能,可分为椅凳、桌案、床榻、柜架及其他五类,从造形上看,又可分为有束腰和无束腰两大体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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桌案类家具包括各种桌子和椅子,主要有炕桌、炕几、炕案、香几茶几、酒桌、半桌、方桌、条几、条桌、条案、架几案、画桌、画案、书桌、书案、半圆桌、扇面桌、棋桌、琴桌、抽屉桌、供桌、供案等形式。炕桌、炕案、炕几均属矮形桌案,多在炕上使用,三者之区别在于炕桌略宽,用时放在中间;而炕几和炕案较窄,置于炕的两侧使用,凡由三块木板构成,腿在四角,呈桌形结构的称炕几;腿足缩进不在四角,呈案形结体的就叫炕案。香几因承置香炉而名,多为圆形,腿足弯曲,委婉多姿,面面宜人。香几盛行于明代,入清以后渐不流行,随之大量出现了由方形或长方形香几繁衍出来的茶几。酒桌和半桌是两种形制较小的长方形桌案。后者的宽度相当于八仙桌的一半,故名。方桌是传世较多的一种明清家具,有大、中、小三种类型。方桌常见的形式有无束腰直足、一腿三牙、有束腰马蹄足等三种。条几、条桌、条案和架几案的形制均窄而长,故归属条形桌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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